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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6﹞22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团公司内部铁路运输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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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6/12/31/art_1053_11477.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6﹞226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6﹞22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团公司内部铁路运输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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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团公司内部铁路运输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2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局请示,关于集团公司下属铁路运输分公司利用自备铁路运输工具和线路,为集团公司内部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有偿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上述情况无论企业是否具有铁路运输资质,均应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征收营业税,并使用铁路运输发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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