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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12〕4号 关于做好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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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202/t20120216_910926.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发〔2012〕4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12〕4号 关于做好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做好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2〕4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供销合作社,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部门、经济发展局,省供销合作社直属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63 )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供销合作社、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成立福建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具体负责评选的推荐工作。各设区市供销合作社、公务员局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1363号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标准和评选程序及要求,确保评选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一线干部职工、科研人员。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其中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拟推荐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同级及省纪检监察、综治和计生等部门的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对拟推荐的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供销合作社、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各设区市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福建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从上报的推荐名单中,通过筛选、考核,择优推荐先进集体7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各1名,上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报送材料要求
请各推荐单位于23日将推荐对象情况表(附件2),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各报一个候选对象,加盖公章后,报省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预审通过的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39日前将公示正式确定后的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一式6份)、《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6份)、征求意见表(一式6份)、公示材料原件(含上述材料电子版)等,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表格规格均为A4纸。除推荐对象情况表(附件2)外,其余表格电子版均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hinacoop.gov.cn,其格式不得改变。

人:沈金梅  

联系电话:0591-87834639

真:0591-87811797  
电子邮箱:Emailsshzzdc@163.com
  

  
附件:1、福建省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情况表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供销合作社,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供销集团公司、各主管社团: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为农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为农服务组织加快发展,为农服务实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开放办社、连锁经营吸纳的企业等,下同)、事业单位,主管社团、供销合作社参与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专业协会等。参加评选的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三年(含)以上。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以外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工勤人员。

(二)推荐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300个,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65名、先进工作者35名(其中分配名额2-4个的省最多可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分配名额5个以上的省最多可推荐2名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被推荐对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善于经营。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发扬供销合作社优良传统,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完善为农服务体系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规范,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盈利。

4.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安全生产。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高,精神风貌好,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5.单位内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转有序,工作效率高。

6.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被推荐对象: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积极参与单位的改革发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经营服务、科研生产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努力,踏实肯干,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三农”和顾客服务,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

5.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受广大干部、职工、农民和顾客的好评,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推荐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发扬民主,逐级推荐。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荐单位,按照所分配名额等有关要求,自下而上,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逐级审核申报。拟表彰对象由推荐单位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而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并分别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国范围内公示,以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职工公认。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及职务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征求意见表一);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表二);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表三)。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推荐评选要突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特点,重点是在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有关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中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广泛性,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妇女和少数民族。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20%以内(分配名额5个以上的省最多可推荐1名处级干部)。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按时报送资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推荐单位于2012315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经审核通过后,在本地区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415日前将公示后正式确定的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分)、征求意见表(附件5,一式5份)、公示材料原件(含上述材料电子版)等,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送至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表格规格均为A4纸。表格电子版均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下载,其格式不得改变。

四、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成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各地应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请各省供销合作社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系。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请于210日前传真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人:甄小兵 王庆媛

联系电话:010-66050219,66052445

真:010-66050570

电子邮箱:whjs@chinacoop.gov.cn

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

编:10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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