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6
  • Tax100会员 33454
查看: 553|回复: 0

[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12〕14号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3 10: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203/t20120305_910946.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发〔2012〕14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12〕14号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闽人发〔2012〕14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局,省公安厅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4号),部署开展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其中分配给我省公安机关3个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名额。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省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消防、警卫部队的干部、士官),公安边防部队、铁道、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缉私部门由公安部单独分配名额,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警卫部队列入同级公安机关推荐。重点评选2007年以来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特别是爱民为民、服务群众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一线民警。
(二)推荐名额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省公安厅机关和消防总队各推荐1名,原则上从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拟推荐对象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献身公安事业的精神。
(二)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作出突出贡献。
(三)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纪律,秉公执法,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无违法违纪问题。
(四)牢记宗旨,执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立足本职热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密切联系群众、倾心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方面成效显著,深受群众拥戴。
(五)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中有新思路、新办法,取得突出成绩。
(六)曾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采取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的办法。内部推荐人选必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逐级推荐。外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发动群众提名推荐候选对象。对群众推荐对象,统一纳入评选范围,结合内部推荐情况,综合确定候选对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姓名、简要事迹,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所在县级以上人事局(公务员局)和公安局逐级审核,于2012年2月13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事迹材料等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省评选办。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按1:2确定考核对象并共同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评选对象,在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公安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候选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推荐的候选对象,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意见(见附件3)。
(三)坚持面向基层一线,广泛调动积极性。要重点向基层一线民警倾斜,副厅(局)级和副师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团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候选对象要填写《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5份,撰写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和1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各一式3份,并于2012年2月24日前将正式推荐报告、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和个人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5张(均附电子版)报省评选办。
四、奖励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通知规定,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人事处。各地公务员局(人事局)、公安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 系 人:省公安厅人事处  林清、刘世界
联系电话:0591-87093096、87094526
收发中心:福建人事处优抚科@gat.fj
  
附件:1.福建省评选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审批表
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