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开展2008-2011年度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2〕64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市县调查队,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事、统计部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和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创先争优活动成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9号)精神,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先进集体: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
先进工作者: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周期内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1.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3个(其中:统计局2个,国家调查队1个);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2名(其中: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各1名)。
2.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含推荐全国的集体)50个(其中:统计局40个,国家调查队10个);先进工作者(含推荐全国的对象)84名(其中:统计局63名,国家调查队21名)。各设区市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推荐评选为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不再重复评选为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统计改革、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3.在弘扬“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统计核心价值观和开展“求实、创新、严谨、奉献”统计行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
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模范践行“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2.拥护并积极参与统计改革,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为推进统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一)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等额推荐评选,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人事部门、统计局、调查队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必须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加盖公章。若只盖章,不签署审核意见必须退回重审。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
导小组按照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对象名单,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设区市工作部门评选表彰数量不超过2个;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评选表彰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20%,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5%。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设区市在2012
年5月28日前将初审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依推荐顺序排名,推荐为全国先进的应予以注明)、《福建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福建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
经省领导小组推荐为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对象的,须填写《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单位或内设机构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8张;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表格用A4纸规格上报,一式5份,表格可在(FTP:// 10.35.16 .18/人事处/公共目录/2012双先表彰/相关表格中下载)。
对本省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2008-2011年度福建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2008-2011年度福建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对评选出的全国先进集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全国先进工作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联合组成全省统计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见附件1)。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省统计局联系人:薛 萍,联系电话:0591-88019269。
调查总队联系人:刘孝兴,联系电话:0591-88019550。
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1.福建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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