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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规[2010]2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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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扬地税规[2010]2号
文件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规[2010]2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扬地税规[2010]2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扬地税规[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所得税管理,现就中介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介机构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具体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从事上述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合伙制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征收的公司制中介机构仅适用本通知个人所得税部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公司制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律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并按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应按照不低于20%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预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年度应税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减除本年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评估或稽查,确认其年度的应纳税额,及时办理补征或退库。对在评估或稽查中认定企业未能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一)投资者的征收管理
独资、合伙制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征收方式一律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并按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应按照不低于20%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评估或稽查,确认其年度的应纳税额,及时办理补征或退库。对在评估或稽查中认定企业未能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从业人员的征收管理
凡在中介机构取得应税所得的从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中介机构向其从业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中介机构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对中介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从本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中介机构专职人员因办案或从事本职工作而取得的提成(或效益)工资,属于一个月内的,并入当月收入征税;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按国税函[2005]9号文件执行;属于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事、工资关系不在中介机构的兼职、特邀、特聘人员从中介机构取得劳务报酬列举征税项目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兼职、特邀、特聘人员在中介机构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接受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中介机构代为缴入国库。
公司制中介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所得,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日常管理重点
在日常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对中介机构主营业务成本、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等项目的监管,特别应注意其计提的职业风险金有无进行纳税调整;要注意飞机、火车、打车费、用餐费、住宿费、会议费过高的单位,看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在区分从业人员是否为专职工作人员时,应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两大要件来定位其性质。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建账工作的检查辅导,督促其带头健全和规范财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利润,并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涉税资料,履行纳税义务。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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