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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外专〔2012〕20号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福州市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办理《外国专家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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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406/t20140629_911014.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外专〔2012〕20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外专〔2012〕20号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福州市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办理《外国专家证》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福州市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办理《外国专家证》的批复
闽人外专〔2012〕20号

   福州市公务员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设立外专行政许可、外专证办理窗口的申请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要求,为体现“高效、便民”原则,方便你局开展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加快省会城市人才聚集区建设,经研究,同意在你局设立“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窗口,委托你局“服务窗口”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办理《外国专家证》。
  二、从2012年6月6日起,福州市所属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单位(不含在榕中央及省属单位)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手续。
  (一)、需聘请外国专家的非教育系统单位,办理程序如下:
  1、直接通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省外专局报送有关申请材料,省外专局进行网上审批;
  2、网上审批通过后,聘请单位向福州市公务员局提交《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所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各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均应加盖聘请单位的公章,如材料原件为外文的需附中文翻译件),福州市公务员局根据省外专局网上审批结果审核书面申请材料,材料真实一致的,发给省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二)、需聘请外国专家的教育系统单位,办理程序如下:
  1、向省教育厅提交《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所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教育系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核表》,同时通过系统向省外专局报送有关申请材料,省教育厅受理并向省外专局提交审核意见;
  2、省外专局根据报送申请材料及省教育厅的审核意见进行网上审批;
  3、网上审批通过后,聘请单位向福州市公务员局提交《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所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各一份(材料要求同上),福州市公务员局根据省外专局网上审批结果审核书面申请材料,材料真实一致的,发给省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以及证件延期、变更、注销和补遗均由福州市公务员局直接实施。申报材料如下:
  (一)、经许可到榕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在入境后十五日内,由聘请单位凭《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专家本人及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随行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许可证时未提交有效健康证明书和聘用合同的应提供健康证明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专家本人及随行家属的1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办理《外国专家证》;
  (二)、从省外聘请单位转聘到省内聘请单位的外国专家,可凭《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专家本人及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和(Z)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随行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及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有效健康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前一单位的推荐信函(其中教育系统单位应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格式的标准推荐信函)及专家本人及随行家属的1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办理《外国专家证》;
  (三)、《外国专家证》到期之前,聘请单位可凭单位公函(函中内容:延期原因、申请延期的期限及专家资料变更说明)、专家本人及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协议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延期手续;
  (四)、聘请单位与被聘专家合同或服务期已满,聘请单位不再续聘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聘用单位与被聘专家解除服务关系的,聘请单位应凭单位的注销公函及《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注销手续;
  (五)、《外国专家证》遗失的,聘请单位可凭原《外国专家证》复印件、单位公函及遗失证明办理补遗手续;
  (六)、外国专家个人信息变更的,聘请单位可凭单位公函(注明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变更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工作,是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依法加强外国专家管理的必要手段。希你局高度重视,树立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的核实和管理工作,对于报送的书面申请材料前后不一致的,要立即中止有关证件的发放,并及时向省外专局上报有关情况,省外专局核实情况后,对申报过程中存在欺瞒、作假等行为的,作出撤回并注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视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有关聘请单位,分别采取中止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暂缓聘请资格单位年检注册或吊销聘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落实建立《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办理情况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年一月份向省外专局报送一次上一年度有关证件办理情况,外专管理中重大事件应立即报送省外专局和省有关部门。
  (三)、加强外专部门的机构建设,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对外公布有关规定和办理时限、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四)、积极会同福州市外事、公安、教育等部门切实做好经许可到榕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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