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92
  • Tax100会员 33459
查看: 391|回复: 1

[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5〕19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2 11: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5/6/12/art_57242_3660.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函〔2015〕197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5〕19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文日期: 2015-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
苏人社函〔2015〕197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请示》(宁人社发〔20155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明确:“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本人和遗属不享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死亡遗属待遇”。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仍属服刑期间,因此在社区矫正期间或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相关死亡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612



点评

苏人社函〔2015〕197号  发表于 2021-3-8 15: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