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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11]2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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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2011]240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11]2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1-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苏地税函[2011]2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苏地税函[2011]24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4日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常地税发[201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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