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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1]23号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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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1]23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税局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1]23号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1]23号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1]2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15日
  最近,接到一些地方反映,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2012年度车船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可暂不代收代缴2012年度的车船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报送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相关信息。
  纳税人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机动车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联系电话、地址。
  二、保险公司未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内按规定缴纳。
  三、2012年1月1日以后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按新的车船税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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