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省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 单位 | 年税额标准 | 备 注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2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 | 商用车 | 客 车 | 中型 | 4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包括电车 | 大型 | 5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 货 车 | 整备 质量 每吨 | 6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挂车 | | 30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6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60元 | 摩托车 | | 每辆 | 60元 | | 船舶 | 机动 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 4元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5元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6元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 每米 | 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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