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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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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406/t20140624_911361.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各项规定,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厅机关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四、厅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厅办公室对购置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厅规划财务处应根据购置资产的有关凭证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五、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六、厅机关固定资产配置应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标准配置。
  七、固定资产配置实行报批管理。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厅办公室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性能、测算经费额度,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配置更新固定资产,须报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履行资产处置(调拨、报废)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资产购置审批件,由厅办公室报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九、固定资产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十、凡调出、退休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厅办公室移交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或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机关内部调动的,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随之转移至新部门,并报厅办公室登记。  
  十一、厅机关固定资产报废指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由使用处室提出报废申请,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厅办公室行政科提出意见,并经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
  十二、所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外借,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零件、配件。个人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机关的办公计算机设备中,不得擅自安装未经认可的软件。
  十三、如需将计算机设备搬离办公地点(维修或借给外单位)使用,必须预先报厅办公室批准,方可搬离或借出(必要时将相关数据删除)。
  十四、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及时向厅办公室通报,并请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不能自行拆除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
  十五、电器电子类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设备报废处置,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省政府指定的涉密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行交易或自行处理。
  十六、厅机关办公用房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分配和调整。各处室因工作需要调整办公用房时,须报厅办公室并报厅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调整、转让、出租办公用房。
  十七、各处室因工作需要进行办公室间隔、改造、装修,要事先书面报厅办公室,经厅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办公室的维修改造不得破坏原有结构,在维修改造时所选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及颜色要与原建筑装修材料及颜色协调。
  十八、各处室办公室内的空调风机盘管、消防喷头、烟感探头、灯具及各种管线,均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维修。出现故障应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不得私自拆卸、移动、修理。
  十九、办公楼楼层指示牌、处室门牌、工作人员去向牌、安全警示牌、公告栏、卫生间标识牌等,由厅办公室按统一模式配制,各处室不得自行制作。《工作人员去向牌》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由厅人事处提供。
  二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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