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文化企业转制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文化企业转制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全文有效
2016.5.12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5〕1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审核,现准予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文化企业转制税收优惠政策。上述企业可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