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2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通知》(苏办发﹝2015﹞3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巩固提升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成效,积极打造“创业江苏”品牌,经研究,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的建设工作,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向基层和园区延伸拓展,构建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五级联建工作格局,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活力,推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全省更高质量的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
在进一步夯实完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和能力,提高重点群体创业参与率和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质量的提升。到“十三五”末,全省实现80%以上的街道(乡镇)达到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建设标准,70%的社区(村)达到省级创业型社区(村)建设标准,90%的列入统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园区达到省级创业型园区建设标准。
三、工作重点
(一)建设工作体系健全。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架构下,成立相应的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开展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做好政策支持、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具体工作,定期研究推进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政策精准落地到位。各地要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解释和解读,帮助政策扶持对象协调解决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渠道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促进创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基层精准落地,提高政策执行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将扶持政策落实到人头、落实到载体,确保政策兑现。据实及时汇总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并进行反馈,为开展政策评估奠定坚实基础。
(三)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在综合考虑辖区内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之上,搭建创业培训载体,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重点落实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及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中下达的创业培训任务。
(四)创业服务体系高效。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的中坚核心作用,提高创业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基层公共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基层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机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区域优势和产业优势,打造具有基层特色的创业载体和创业服务品牌,推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新手段在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努力实现基层各项创业服务全程信息化。
(五)绩效管理规范到位。切实履行好就业工作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将建设任务纳入就业工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分解,明确序时进度和责任分工。按照省制定下发的统计报表样式,认真做好建设数据统计,确保真实可信。强化绩效考核,改进工作考核方式,做到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密切关注劳动者创业参与率、就业贡献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等核心指标变化,加强分析研判,把握工作重心,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创建工作实绩。
四、认定标准
通过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努力形成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良好工作环境,呈现创业主体培育更加多元、载体建设功能更加完备、创业服务能力水准更高、助推创业机制体制更加完善的新局面。辖区内创业参与率、创业成功率、创业存活率、就业贡献率等四大项绩效考核指标达到省确定的标准,其他反映创业效率和促进创业工作成效的指标符合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五、认定程序
按照自下而上的工作流程,认定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分为自主申报、县级评估、市级审核、省级认定四步工作流程。
(一)每年6月底前(2016年为9月底前),省厅下达各市次年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目标任务,包括目标任务数和申报评估数。对照省厅建设工作标准,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各市会同所辖县(市、区)开展自主申报工作,确定拟纳入建设范围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的名单。
(二)每年12月底前,各市会同所辖县(市、区)开展县级评估和市级审核工作,依据评估、审核情况,按照申报评估数将正式纳入次年建设范围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名单以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厅。
(三)次年5月底前,省厅会同有关方面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开展评估进行。评估一般采用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文件资料、核查业务数据、查看现场、随机暗访等多种方式。
六、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建设任务,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设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从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目标责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监测体系、注重舆论引导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充分发挥建设活动典型示范、政策激励、辐射带动等多重效应,大力推进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中需要安置的职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省厅将综合考虑各地建设工作的绩效,在下达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时作为重要因素予以倾斜,并对认定结果在公示的基础上发文通告。各地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问题及有关建议,应及时向省厅请示报告。
联系人:王玮,电子邮箱:wangwei@jshrss.gov.cn。
附件:1.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园区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
2.省级创业型社区(村)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
3.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相关指标计算公式(试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5日
附件下载 :U020160912601643531987.??????.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