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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7〕18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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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7/6/7/art_57242_3020.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7〕187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7〕18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8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原各工作单位所在地。其中,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的,其原在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企业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规〔2016〕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原给予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6月7日

附件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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