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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说开去(一)——代理相关的这些税法知识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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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22: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从《民法典》说开去(一)——代理相关的这些税法知识要牢记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493225&idx=5&sn=7c20d4218e32b54a7f89af92b24fa78b&chksm=fd961ccbcae195ddd51eec569f06c3d6c9d4dc90029ea1a9cb813584f78e77767c9b7a5ff4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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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5 16:06 编辑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的法律诞生,中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体现时代特征。让我们走进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去邂逅那些与税有关知识第一期——《代理篇》。

例:甲在A县有两间商铺承租给A县人乙经营,生意红火。甲准备出卖商铺,乙压低房价求购未果,怀恨在心,以各种方式阻挠甲出卖商铺。甲无奈,委托税务代理人丙出卖商铺,两人商定,丙负责将商铺出卖,代甲办理商铺过户等后续一切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甲净得房款。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将商铺出售给自己,并以低于合同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乙得知后以甲出售商铺偷税为由向税务机关举报,经税务机关查实,甲补缴税款,丙受行政处罚。

乙向税务机关举报甲出卖商铺行为偷税,但为何税务机关判定甲补缴税款,丙受行政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丙为自己利益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违法少缴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丙为自己利益违法少缴税款,甲并不存在少缴税款的故意。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虽然甲丙签订了协议,但并不能不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故税务机关判定甲补缴税款,对丙加处罚款。
现实生活中涉税代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切记,代理人虽然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但并非不需要承担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最重要。

相关条文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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