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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5 16:09 编辑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复杂看不明白?
税小皖帮大家梳理明白~
1
违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6、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9、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10、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1、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2、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3、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14、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16、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以上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首违不罚。
2
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首违不罚的情形: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3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首违不罚的情形: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税小皖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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