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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1 15:31 编辑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为了给企业纾困减负,出台了一系列的实招和硬招,这其中就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决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那么,此次的新政策跟之前比有什么特点?如何享受?在之前的节目中我们了解了新的延长政策有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政策内容更丰富三个特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范围之内等等的相关内容。
针对中小微企业、湖北省的所有参保单位此前已明确免征到6月底,不涉及5、6月已缴社保费的处理问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湖北省以外省份的一些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这些单位如果说您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选择自愿暂缓缴纳社保费的,不需要再履行申请手续。如果补缴应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来进行选择。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是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
在此,还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大部分地区正在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机构征收并存。全国各地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青海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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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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