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现将机构改革后重新制定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试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管理制度(试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等七项制度,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 年 6 月 4 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公开我厅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主动转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统计数据;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主要业务工作信息;
(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
(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依法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厅机关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一般在每年 3 月底前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厅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本厅在档案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
第十三条 使用本厅公文送审签发单应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面向社会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处室和单位在本厅门户网站发布。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发,使用本厅以外的公文送审签发单拟制的各类信函、专用文书等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关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在本厅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本厅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处室、直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处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九)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于每年3月31日前起草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布。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厅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厅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公开我厅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主动转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本区域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统计数据;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主要业务工作;
(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
(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依法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依据审核规定、程序及其范围等要求办理:
(一)各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主动公开提出初步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由厅领导审定;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fjrs.gov.cn)上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厅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厅门户网站上填写并提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我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向申请人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我厅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我厅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情况。各处室(单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诉讼情况,是否败诉(含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
(八)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 90 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 80 分至 89 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 60 分至 79 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 59 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处室(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查,
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考核结果厅门户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
(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第八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厅效能办负责对社会评议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群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六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群众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下发评议通知。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办公室下发开展社会评议的通知。
(二)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方式、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群众代表作为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帐,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确定调查样本。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及厅管理服务对象、群众代表中选出不少于 20 名代表,作为社会评议的调查样本。
(六)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七)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处室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结果报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向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反馈。
(八)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处室(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八条 厅机关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社会评议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厅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处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九)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条 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个人,对处理不服的,按相关规定申诉。被追究其他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 10 日内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六、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经办人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厅办公室对处室、单位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呈厅领导审定”等审查意见;
(三)厅领导审查批准。
七、以省厅名义下发的文件,须由经办处室、单位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厅文印室定期将拟公开的文件汇总,提交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八、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应与相关部门协商。
九、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十、对决定公开的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履行解密程序;经解密并决定公开的,应隐去发文格式、发文字号。
十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使用中央文件时,应使用公开发布的统一版本。
十二、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公开我厅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主动转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统计数据;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主要业务工作;
7.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
8.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案件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范围参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在本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通过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方式
1.登入本厅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从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取人事政府公开信息;也可在福建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生产、生活、工作等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本厅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本厅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本厅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
福建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兼传真):0591-87559359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东路 44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在本厅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本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者向本厅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递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省监察厅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0591-87846080,0591-8750064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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