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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7〕344号 关于“授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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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7/8/25/art_57242_4691.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函〔2017〕344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7〕344号 关于“授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7-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关于“授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7〕344号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授权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请示》(苏人保就〔2017〕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可以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范围。
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只能授权给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的人事代理业务主要依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才能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除政府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整合后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外,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资格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依据为:
1、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第二十条规定: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关于可以授权的机构所必备的具体条件。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可以授权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整合后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必备的具体条件为该机构是否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条件。
此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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