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要求,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运营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
二、监管依据
(一)《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9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第10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改);
(二)《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三)《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9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10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改);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席令第69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372号);
(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九)《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3号)。
三、监管职责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二)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三)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四)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本部门依法承担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责任,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协同监管事项和方式
1.违反规定收费的,由财政、价格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违反民政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3.侵害个人、单位和国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等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监管执法信息互通措施
1.函告协同监管部门有关监管执法信息;
2.抄送协同监管部门有关处理决定。
(三)信用奖惩约束联动响应办法
协同监管部门奖惩情况列入机构信用信息,作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年度验证、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补贴等重要参考依据。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服务保障
主动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工作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在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违规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对待无证商事主体时,应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基础上,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办法,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畅通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无证经营、超期经营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举报热线电话(0591-1233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依法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对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建立依法、有效、规范、协同的监管机制,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职责不缺位,监管力度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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