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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2017〕4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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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7/11/29/art_57242_4783.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办〔2017〕43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2017〕4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办〔2017〕4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各鉴定机构、培训机构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后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二、对已经发布鉴定公告和计划的职业,各培训、鉴定机构应在2017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逾期不再受理。对考生自愿放弃参加鉴定的,确保鉴定费用全额退还。

三、对按照“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须在申报鉴定时提供加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证明。各市、省直管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对“双证书”专业学生学籍的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将“学籍证明”连同证书核发资料一并存档。

四、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P0201712016125559141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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