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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等事项委托下放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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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411/t20141119_4733565.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等事项委托下放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等事项委托下放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近年来,我厅已陆续将部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委托或下放给各市、县(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有关单位行使。为进一步规范相关的办理程序,特制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等事项委托下放办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厅不再受理下放或委托的事项。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审批;此前省厅已办理完毕的下放或委托事项的年检、延期、变更等后续管理服务工作,由承接下放或委托事项的单位办理。
二、今后省厅如有下放或委托的事项,只公布事项目录,相关工作要求按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8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等事项委托下放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厅”)下放或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政府内部审批等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的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下放的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政府明文公布下放,行政审批之外的其他非专属事项,由省厅决定下放并公布。
省厅负责事项的委托,由省厅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单位行使,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行政审批事项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使。
第三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办理省厅下放或委托的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下放事项办理规定
第四条 对于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省厅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之外的其他事项,省厅应在公布下放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下放事项的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省厅要加强对有关单位承接办理下放事项行为的指导,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培训,协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六条 承接下放事项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厅制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办理,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厅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及时纠正承接单位办理下放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 委托事项办理规定
第八条 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九条 省厅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行使有关事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省厅在委托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省厅实施委托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向省厅提出有关事项办理申请的,省厅负责收件的部门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理机关。  
第十二条 省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应负责做好委托事项的具体衔接工作,以省厅名义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逐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并做好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厅制定的有关实施标准和要求,以省厅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不得就委托事项自行制定和解释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受委托单位以省厅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省厅承担。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办理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委托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省厅委托各受委托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办理受委托事项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许可证照,由省厅统一印制并编制号段、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受委托单位每年申领、核销一次。
第十七条 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不准予办理的决定等情况,应当在次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
第十八条 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实施受委托事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受委托单位应完善内部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并公开办事流程,定期向委托机关汇报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在办理受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受委托单位还应按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认真做好委托事项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经办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省厅要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督促受委托机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及时纠正受委托单位办理委托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省厅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办理受委托事项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厅相关规定实施;
  (二)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办理的情形;
  (三)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办理的情形;
  (四)检查是否存在放弃或不办理受委托事项的情形;
  (五)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受委托单位存在不正确行使职权的,可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处理:
   (一)发现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厅制定的有关实施标准和具体要求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
   (二)发现越权办理或者放弃、不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公告终止委托;
(三)发现超时办理或者不及时报备的,责令限期办理或报备,逾期仍不办理或报备的,可公告终止委托。
监督检查发现上述情况的,省厅将及时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做好事项承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安排,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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