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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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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9.1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决定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区域内确有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四、本公告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拓展两个市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决定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自2019年12月3日起,可以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明确试点区域有需求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明确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四)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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