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社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琼人社函[2009]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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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
问题的复函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海人劳保[2009]8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自2008年6月15日起按下列办法确定年龄:
事业单位档案记载为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岗位的,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年满50周岁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档案记载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岗位的,年满50周岁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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