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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海南人社局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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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1306/ca8ec24ecca846698c002628b2596b19.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海南人社局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人社局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财社〔2013〕894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洋浦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12年,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12〕1848号,以下简称1848号文),为规范资金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培训工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以下培训工种:
(一)游艇驾驶员、互联网测试员和互联网平面设计员列入A类工种;
(二)速录员列入B类工种;
(三)椰雕制作工、贝雕制作工、园艺工列入C类工种。
二、变更培训课时
A类工种的标准学时由180调整至150,B类工种的标准学时由160调整至140,C类工种的标准学时由140调整至130,D类工种的标准学时保持120不变。
三、明确创业培训相关内容
(一)培训课时安排。创业培训的标准学时为140课时(参照B类),其中理论课时为80课时,实践课时(包括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内容)为60课时。
(二)培训证书确认。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的合格证书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凭证。
(三)调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从2013年起,将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四、明确就业见习补贴相关内容
(一)扩大就业见习对象
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二)规范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各类就业见习单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的,授予“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所享受的就业见习补贴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类用人单位经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授予“XX(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所享受的就业见习补贴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明确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补贴标准
四类人员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120元/人。
六、1848号文和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为准,相关程序和内容也相应调整。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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