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1 15:41 编辑
【税收点亮生活】5月起销售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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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那么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是产生了一些疑问,那今天《税收点亮生活》我们把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时的问题也是整理了出来,接下来一起来了解。
有纳税人是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打算将一辆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购入的通勤车进行销售,该车购入时由于固定资产尚未纳入抵扣范围,因此没有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公司销售这辆自己使用的车,是否可以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号至2023年12月31号,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按照以上的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针对这户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辆,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所以说不能够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除了刚才说的这个政策规定以外,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以及(财税〔2014〕5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号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这户纳税人自己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通勤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还有一种大家反映比较多的情况,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聚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业务。从事二手车经纪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等,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是没有变化的。
好了,听众朋友们,今天的税收点亮生活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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