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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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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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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502/t20150206_4733568.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用人单位需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即今后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其它原因终止的,无需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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