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51
  • Tax100会员 33573
查看: 391|回复: 0

[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8〕104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1 1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8/4/20/art_57242_4890.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8〕104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8〕104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0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其退休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其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该账户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其基金不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托管银行沟通和协调,保全归集账户的财产安全,如遇地方法院、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对归集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银行要主动联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出具出示证据证明归集账户财产及其账户的性质。

二、加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规范管理

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单独开设专门用于归集、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账户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归集户银行存款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更不得发生挤占挪用等行为。

三、强化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风险防控与日常监督

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认真排查职业年金归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财产安全与完整。要加强对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时督促整改,同时上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省人社厅 周荃 025—83276019
省财政厅 冀锋 025—83633708

附件:1.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归集账户命名规范
3.《归集账户开户信息表》
4. 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名单(共27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发布)
附件2、附件3、附件4.doc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