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2 09:39 编辑
“ 17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理解17号公告的内容,需要重点把握两个方面:
二是要把握好二手车的概念和范围。17号公告明确,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2005年8月由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2号),办法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考虑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今后可能会进行修订,为做好衔接,17号公告对二手车的具体范围采用了原则性表述,大家按照当期有效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即可。 第一,关于销售额计算问题。为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和统一性,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9号公告通过公式明确了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0.5%换算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第二,关于规范发票开具问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二手车流转的必备凭证,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9号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现代生活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废弃物产生,比如各种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污水、污泥、废气等,这些废弃物都需要进行专业化处理,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甚至实现循环利用。 营改增以前,纳税人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都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营改增之后,因“劳务”与“服务”概念相近,范围较难准确区分,有部分纳税人不清楚自己该适用哪一档增值税税率,为此,税务总局在9号公告中区分不同业务模式,对废弃物处理业务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
(一)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实质是提供了一种“服务”,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税目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建筑公司引入专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砖,再生砖归属于建筑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提供的就属于“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再比如,农场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每天产生的动物粪便进行收集、处理,加工成的肥料归属于农场,那么,专业机构也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第三种情况 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虽然产生货物,但货物归属于受托方,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工”的定义,受托方实质上还是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另外,受托方如果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9号公告对废弃物处理的适用税率进行明确后,原来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比较关心的是,被划为“服务”的废弃物处理业务是否还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初衷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关于进一步补充明确限售股买入价
一般情况下,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高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但也存在个别特殊情形,即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高于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因此,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在9号公告中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和实际成本价孰高的原则,计算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9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减免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第二,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了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后,再选择放弃这一减免税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减免税权的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支持小微企业平稳渡过疫情,现行政策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一般纳税人业务萎缩,销售收入有所减少,希望能够延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政策。对此,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扶持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今年我们再将转登记政策延续一年。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办理转登记。 此项政策是延续政策,具体征管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点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政策适用条件。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具体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另外,转登记政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办理转登记,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例如,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申请次数。转登记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停止时间是2020年底。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申请办理流程。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具体表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有关附件。 第四,转登记前后衔接问题。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发票开具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在这里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