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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办[1995]2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双拥办《关于对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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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办[1995]2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办[1995]2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双拥办《关于对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发文日期: 1995-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双拥办《关于对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沪财办[1995]2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双拥办《关于对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沪财办[1995]28号
  全文有效
  1995-07-18
  市府办公厅:
  转来沪府办秘办(95)1049号抄告单及市双拥办《关于对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沪拥办[9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可以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问题。
  根据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则企事业单位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应纳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如已经民政部门批准,确属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则纳税人向其捐赠,可按上述规定的范围,在税前列支。
  二、关于举办义卖、义演、投资证券等给予免征营业税、增值税问题。
  根据现行营业税、增值税条例规定,凡从事金融行为(包括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从事演出、经营商品销售行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无权对这类行为和经营项目作出减免税照顾。因此,对其提出的举办义卖、义演,投资证券等给予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照顾要求,我局难以达到。但将根据其提出的实际困难积极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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