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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复〔2018〕13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6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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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8/5/18/art_57242_4911.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复〔2018〕13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复〔2018〕13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6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文日期: 2018-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6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苏人社复〔2018〕13号

省教育厅:

经研究,现对张健红代表提出的关于单列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体系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特殊教育学校肩负着国家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培养、关爱、训练等特殊任务,特殊教育教师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国家对原相互独立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实行统一的中小学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于制定印发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由于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少、教师人数少,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学科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尚不成熟。为推进广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职业发展,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在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中,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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