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65
  • Tax100会员 33647
查看: 569|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5]3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1 10: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1995]3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5]3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3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3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3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除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刊登“遗失声明”。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来,“遣失声明”刊登的渠道较多,不便于管理和查询,现按“通知”意见,集中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以便于查询和稽核,请各单位按文内规定的要求,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并从1995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遗失声明”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