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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8〕139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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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8/6/1/art_57242_4919.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8〕139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8〕139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3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对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建)实施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申请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筹设)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对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附件:1. 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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