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84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国资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号)和《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8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15年6月13日(星期六)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2015年6月14日(星期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考生注意事项
1.凡原报名参加2014年度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也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2.参加本次收尾考试的各级别考生,在本次考试后通过相应级别科目的,可以获得资格证书;未能通过相应级别科目的,其已合格科目,不再有效。
3.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考生决定放弃本次收尾考试的,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登记确认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予以退还报名费。
三、具体操作流程
1.确认登记。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尽快将收尾考试有关事宜向社会发布,并联系2014年本考区已报名考生,确认其是否参加此次收尾考试并做好登记工作。
2.退费登记。对放弃参加本次收尾考试的考生进行退报名费登记(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考生应将本人身份证件和本人银行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备注:本人自愿放弃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申请退还报名费。复印材料由本人签字确认后,直接送达或传真至所属考区的人事考试中心。
3.汇总上报。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落实本考区报考情况后,请于3月20日前将相关数据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核验,于4月10日前予以退款,请考生注意查收相关登记的银行帐户信息。
4.打印准考证。参加收尾考试的考生,请于2015年6月5日-6月14日在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fjpta.com)打印准考证。
四、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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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胜利路118号(市政府大院内)十五号楼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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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性。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三、考试相关要求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每个已经报名缴费的考生,以便考生提前安排本人的工作。
(二)对不能参加2015年6月13日、14日考试的,或者在本次考试中不能完成应试科目考试的,可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办理退费手续的具体安排,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抓紧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一次性收尾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此次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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