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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2018〕1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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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8/6/6/art_57242_4924.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办〔2018〕15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2018〕1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办〔2018〕1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2018版证书启用后,我厅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并设定专用打印账户,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2015版证书在系统原账户下可打印至2018年12月31日,各地要优先使用2015版证书,到期仍有结余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上报。
三、对证书持有人遗失申请补发或出国换发证书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格式可参照《遗失/换发职业资格证书证明》(详见附件)。
四、对原育婴师、智能楼宇管理师、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等4个名称调整,但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仍可补发或换发2018版证书,按照原证书上的名称提取信息打印,并在证书备注栏注明职业名称调整情况。
五、对数控铣工、数控车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精细木工、电焊工、气焊工、冷作钣金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等10个工种,在证书打印时除需填写职业名称,还应将工种名称填写在“职业方向”项中。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人及方式:马进,025-83266173,柳宁,025-83271726。

附件:1. 遗失/换发职业资格证书证明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附件1:遗失换发职业资格证书证明.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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