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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6]7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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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6]7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6]7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2号
  全文失效
  1996-09-10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本市外卖烧卤熟制食品征收营业税的单位,仅指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饮食店、餐馆为单位,其他单位外卖上述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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