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4
  • Tax100会员 28006
查看: 511|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6]5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7-11 10: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6]5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6]5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5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5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9日
  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通知》第二条后半段有关“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听取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意见同意,本市贯彻实施的方法是:“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二、对《通知》第三条,因本市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现暂列权益之外,为此待有关问题研究明确“资本公积”科目反映土地资产金额时,再按该条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