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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社文〔2015〕15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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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505/t20150529_911872.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社文〔2015〕153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社文〔2015〕15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153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财政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评选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财政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名额
  此次全国财政系统表彰名额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75个;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65名。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3个,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3名。经研究,我省评选推荐名额按如下掌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原则上各推荐先进集体1个和先进工作者1名;省财政厅机关、直属单位,原则上推荐先进工作者1名。根据人社部发〔2015〕40号文件精神,我省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不推荐处级单位,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不推荐处级干部。对已获得过“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近5年内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40号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推荐程序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5〕40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四、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以上材料均一式6份,并附电子版本)。先进事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先进情况简介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全国财政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财政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评选材料。正式上报材料按照人社部发〔2015〕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评选办。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从财政部网站 (www.mof.gov.cn)下载。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人事处   
  联 系 人:夏叶伟、张晓鸣
  联系电话:0591-87097799、0591-87097784
  传  真:0591-87097638
  电子邮箱:fjczrsc@163.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5号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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