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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函〔2018〕89号 关于做好2018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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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8/7/2/art_57242_4973.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办函〔2018〕89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函〔2018〕89号 关于做好2018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关于做好2018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18〕89号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46号)和部劳动关系司《关于做好2018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函》要求,今年继续开展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监测地区和企业稳定
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地区和企业与去年相同。调查中出现关停破产等消亡的企业,1季度由各市严格按照“同行业、同规模、同登记注册类型”的要求替换,2—4季度根据系统提示自动补充抽样或替换,确保企业监测总量、结构稳定。
二、调查数据上报网址
2018年1季度数据采集使用网址、用户名和密码与2017年一致。2018年2-4季度数据采集在新的网址填报(http://survey.mohrss.gov.cn/rgcb),机构用户名为行政区划代码,企业用户名为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均为123456。
三、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2018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本年度第一至第四季度数据,时期指标分别为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截止时点指标分别为2018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的数据。
各市调查数据请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5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并上传省厅,省厅审核后在月底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严格按要求使用调查经费
省厅将根据调查任务量和质量向各地拨付调查工作经费。各地要按照公平合理、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等原则管理和使用调查经费,单独设立会计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并承担审计责任。各地要汇总编制本市2018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工作费用支出决算报表(见附件),按要求出具财务票据,一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劳动关系处。

附件:2018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工作费用支出决算报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附件 2018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工作费用支出决算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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