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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社文〔2015〕16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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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506/t20150625_911892.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社文〔2015〕162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社文〔2015〕16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16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0.5%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地 税 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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