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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8]8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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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8]8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8]8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 华 25′ (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90元/条)
  中 华 25′ (64+20)全包装 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 25′ (64+20)硬条翻盖 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 25′ (64+20)全包装 6500元/箱(26元/条)
  牡 丹 25′ (64+20)硬条翻盖 4500元/箱(18元/条)
  牡 丹 25′ (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进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价格调整后,补缴的税款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对本通知未核价的甲类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若实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上报我局报总局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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