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3
  • Tax100会员 33134
查看: 540|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8]16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1 10: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8]16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8]16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9日
  近据有些单位反映,一些企业根据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协定方中成药擅自按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纳税,造成税率执行不一。经研究,现特对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重申如下:
  根据我局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规定,各中药饮片厂、基层药店等自行配制销售的协定方中成药,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按规定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凡未按规定税率执行的,一律予以纠正。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