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社局
关于呈报《海南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送审稿)》的请示
关于呈报《海南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送审稿)》的请示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 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已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已达成一致。现呈上,如无不妥,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附件:1.《海南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海南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9 月 13 日
(联系人:颜阳南 电话:13389820003)
(此件不公开)
附件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推动我省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适用范围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三)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主要选取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四)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科学设置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的联动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3个,最多不超过4个。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利润总额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金融类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国有企业(如出版社、文艺团体等),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五)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总额增、效益降工资总额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确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人工成本利润率或人事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幅;主业处于不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确定。除受国家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相应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等。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下降。少降幅度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3.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4.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按本行业平均工资合理增加(减少)。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四、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机制不规范、工资分配方案不规范的,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方案规范的,也可实行备案制。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七)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周期经济效益平均增长幅度。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八)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最多调整二次。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五、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九)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净化工资发放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
1.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逐级厘清预算执行职责,确保层层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2.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资水平应兼顾薪酬市场竞争力和企业工资持续增长能力;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应突出向关键岗位倾斜;建立“总薪酬”理念,全口径对工资收入分配进行管理。
1.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围绕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统筹考虑。
2.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强化工资收入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有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3.国有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统筹处理好劳动、知识、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六、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统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批复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工资分配的监督。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四)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按照提供的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五)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国有企业弄虚作假,虚报企业经济效益,违规增加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经发现,除在下一年度相应核减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外,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比例扣减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办法为:超发额在应发放工资总额10%以内的,扣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10%。超发额超过应发工资总额10%(含)以上的,按超发额实际比例扣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国有企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情形的,除依照上述给予经济处罚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七、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领导,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七)统筹推进改革。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出资人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对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三)这次国务院印发《意见》,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继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与我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思路是,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主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二、相关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基本原则。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部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明确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第四部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明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五部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明确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总薪酬”理念,全口径对工资收入分配进行管理。
第六部分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部分组织实施。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制度。
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1.企业经济效益增工资总额增,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3.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二)关于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分类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按5种办法分类确定。
(三)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根据不同类型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特殊情况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2.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3.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
4.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四)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五)关于扣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比例
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一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第十六条规定;二是人社部《关于地方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培训会上的要求;三是参照江西、内蒙古、广西等省区的做法。
(六)组织实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七)关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意见情况
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17日,我们将《实施意见》发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见附表),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给出了不予采纳的理由。
(八)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情况
2018年9月5日,赖副厅长主持召开了由厅劳动关系处、法规处、工资处、规财处、劳监处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就《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五、有关指标解释
(一)劳动生产率=经济增加值/从业人员总数
(二)经济增加值指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其核心是资本投入是有成本的,企业的盈利只有高于其资本成本(包括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时才会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每年创造的经济增加值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与全部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其中资本成本包括债务资本的成本,也包括股本资本的成本。
(三)人均增加值是总增加值除以平均人数。
(四)利润总额是“亏损总额”的对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最终财务成果。“利润”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利润总额。
(五)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所得税是指企业将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向国家计算缴纳的税金。它是企业利润总额的扣减项目。
(六)人工成本利润率是为了强化宏观工资分配调控,也为了刺激企业生产和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让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需要一个人工成本与经济效益结合的相对指标,这就是人工成本的利润率。
(七)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八)人均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人员总数。
(九)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销售(营业)收入
(十)任务完成率是目前完成百分比,目前完成量/总任务量。
(十一)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报酬率/净值报酬率/权益报酬率/权益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
(十二)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十三)拨备覆盖率(也称为“拨备充足率”)是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
(十四)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十五)杠杆率一般是指权益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比率。
(十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附加工资又称“工资附加费”。是指以计划期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种基金的统称。包括:(1)劳动保险金。(2)工会经费。(3)医药卫生补助金。(4)福利补助金。(5)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
保留工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形成的职工原工资高于现行级别工资标准而保留发放的那部分工资。是国家为保证原工资水平较高的职工工资待遇不下降采取的一种过渡办法。
附件3
《海南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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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第一段“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表述有误。建议改为“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三段段首建议加入“本省”两字。
|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条第一段已经把国有企业的外延说清楚;另外,第一段的本省已涵盖第二、三段。
| 劳动生产率指标宜单独对标,不应纳入效益联动指标。建议第四条1-5点中均应删除关于劳动生产率指标的表述。
|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四条第1-5点,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第(三)(四)(五)条有规定。
| 第五条第1点,中有关“行业平均水平”目前尚无单位统计发布,缺乏数据来源,实际难以操作。
|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五条第1点,有关“行业平均水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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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第1点中“主业处于不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目前没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数据,是否以后由人社部门定期发布,否则将难以落实。
|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五条第1点中,“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 第五条第2点“下降幅度原则上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等”无文件依据,且可能涉及广大职工保障部分收入水平,实际难以执行,建议删除。
|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五条第2点,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第(四)条有规定。
| 第五第3点,“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建议修改为“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
|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五第3点,表述的意思一样。
| 第十二条 “按规定及时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批复文件”建议删除“出具清算批复文件”,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自行明确。
|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第(十三)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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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9条意见均为财政部门不列入配合单位。
| 不予采纳的理由: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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