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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8〕22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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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8/9/25/art_57242_5040.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8〕228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8〕22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服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服务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22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37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8〕1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1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等规章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事项取消落实到位。各地要做好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落实工作,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服务,防止出现工作盲区。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二、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三、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我省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为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就业权益,为港澳台人员在江苏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四、依法维护劳动权益。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畅通12333、网络、窗口等维权渠道。推行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双随机抽查,将港澳台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纳入检查范围,跟踪整改结果,确保执法效果。加强与公安、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相关组织、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港澳台人员合法权益。
五、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各地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尚未完成系统升级改造的,应为持相关证件的港澳台居民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人工服务。要支持港澳台人员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与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37号)
2.《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8〕11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17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9日
下载附件:
附件1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pdf
附件2_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3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4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pdf
附件5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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