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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外专〔2015〕103号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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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512/t20151223_911991.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外专〔2015〕103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外专〔2015〕103号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闽人外专〔2015〕10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中直有关单位人事处(外事处),省内各有关引智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视为访问、交流、考察,驻外签证机关凭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为其办理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签证。为进一步明确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相关办理程序,现将《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办理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
  2015年12月11日
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办理指南(试行)

一、事项名称
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办理
二、法定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四、办理对象
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五、办理机关
省外国(海外)专家局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
六、申请条件
(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即:
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符合第2款的外国人应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且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如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语言教师应具备大学学士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家,来自非母语国家的须取得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备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国家外专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符合第3款的外国人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七、申请材料

序号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2
聘请单位申请函
  原件
  1
纸质
使用聘请单位抬头纸,载明申请人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一个申请一张函。
3
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护照信息页,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4
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
复印件
1
纸质
列明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5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包括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等

八、办理流程
(一)外国专家聘请单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件管理系统(https://fewpa.safea.gov.cn/login.php)“外国专家邀函办理”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七条中要求的书面材料。其中,除厦门地区以外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向省外国(海外)专家局提出申请,厦门地区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向厦门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审批不通过的,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
九、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外专窗口: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路11号专家服务中心二楼,邮编:350003。
十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十二、其他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聘请单位,办理机关有权撤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并将该聘请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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