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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海南人社局 琼人社发〔2019〕210号 关于下放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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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1/887c9c2a9110484383c5039aca6b4c5b.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琼人社发〔2019〕210号
文件名: 海南人社局 琼人社发〔2019〕210号 关于下放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人社局
关于下放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9〕210号

  
琼人社发〔2019〕21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放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和我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 号)的要求,现就下放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起,在省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含复查鉴定),全部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经办窗口不再受理办理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事项。
  [size=16.0000pt]二、 下放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保留以下两项具体服务事项:
(一)对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事项;
(二)对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以外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1-6级鉴定结论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核。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部门之间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流转有序,保证件件落实。
四、市县人社部门要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下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格劳动能力鉴定经费预算管理,提高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建设水平,规范与医疗机构的协议化管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不断提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便民利民。下放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7日

   
(联系单位:工伤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6532357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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