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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8〕36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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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8/12/26/art_57242_5132.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8〕369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8〕36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 2018-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人社发〔2018〕36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培训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培训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培训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培训服务。近年来,无锡市等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培训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共参与意识,提高公共培训服务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把握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培训运行新机制,扩大公共培训服务规模,着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全省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动,培训项目由市场需求确定、培训机构由市场选择确定、培训成果由市场定价付费的公共培训服务工作模式基本建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培训服务事项,稳步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公共培训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培训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的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的职能管理机构。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主体包括由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培训资质,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场所、设施、设备,具有相应的经费以及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购买公共培训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培训质量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公共培训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应涵盖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政府购买的公共培训服务项目可以采取长、中、短期相结合,包含脱产培训、业余培训以及脱产业余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各地应建立完善公共培训服务项目采集机制,适应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发选择针对性、有效性强的公共培训服务项目,并按规定安排相应经费。鼓励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需求,购买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项目;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针对新成长劳动力购买定向培训项目。
(四)购买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拨付补贴的规范化流程。
1.项目申报。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年度实施目标,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技能人才需要、人力资源市场技能人才供需信息和劳动者技能培训调查需求,确定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职业(工种)、培训等级、采购预算等内容,并通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及主流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
2. 预算编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准确设置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结合职业(工种)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编制采购预算,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证承接主体合理利润,促进公共培训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3.组织采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应采取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操作模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多种方式来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培训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的渠道来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公共培训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培训职业(工种)、数量、课时、培训要求、评价方式、结算方式以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4. 项目监管。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可凭本地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窗口和承接公共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报名。有条件的地区可借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两微一端”提供网上培训报名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报名人员是否具有享受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自主、便民”的要求,统筹安排培训班次并组织开展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谁购买、谁监管”的要求,对承接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负责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依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
5.绩效评估。参训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之后,应按照“管办分离、考培分离”的要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统一组织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参训人员组成联合评估组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照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合同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将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参训人员满意度等指标作为重点评估项目。评价结果应按照规范的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培训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6.拨付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与使用规定,承接培训机构依据参训人员结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结果以及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情况,提供符合补贴条件的参训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程序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承接培训机构相应账户。
四、加强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对待政府补贴培训利益格局调整,将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作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抓紧制定本地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要建立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处(科)室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共同推动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合理划分设区市和所辖县(市)购买的公共培训服务项目。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购买服务全过程中廉政风险的防控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处理。承接培训机构存在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当年承担的培训任务,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联合惩戒。
(三)加强调研督导。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各类培训机构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在坚持改革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处理好积极推进和制度完善的关系,注重研究解决购买过程中的技术性难题。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及时倾听群众呼声、顺应群众意愿,为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督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健全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市场化改革成为江苏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最突出的优势,推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各地工作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系人:王玮、张扬,电话:025-83233830、83233816,传真:025-83233830,邮箱:wangwei@jshrss.gov.cn。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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