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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2〕418号 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苏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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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2/11/12/art_57242_5153.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2〕418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2〕418号 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苏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苏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4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湾事务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公安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苏台人才交流合作,给台湾居民在苏就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下简称“台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台湾居民”)在苏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按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招收的,并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及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且用人单位需要的,可以自主应聘到江苏省内的国有企业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台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江苏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其他台湾居民,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
二、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携带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毕业院校介绍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聘用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江苏省教育厅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发手续。台生的学籍档案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妥善管理。
四、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江苏省内就业与祖国大陆同类人员在用工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五、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落实就业单位后,应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及国家相关规定,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聘用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介绍信(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手续。签注或居留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限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限。聘用合同超过签注有效期的,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要及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换发证件。用人单位需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要及时告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并督促当事人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改签后,再办理解聘手续。
六、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苏就业的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的管理教育工作,引导其自觉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
七、对在苏求职的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培训、推荐等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我省就业的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苏就业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台湾事务、教育、文化、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的就业管理及服务工作,为他们在苏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要注意总结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苏就业工作经验,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努力为深化苏台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做好服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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