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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海南人社局 琼财社函〔2020〕5号 关于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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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2/e9b73634e4504af7beadfa3036f9838c.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琼财社函〔2020〕5号
文件名: 海南人社局 琼财社函〔2020〕5号 关于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20-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人社局
关于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复函
琼财社函〔2020〕5号

琼财社函〔2020〕5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复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核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函》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财综〔2016〕100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财综〔2017〕161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厅编制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请审核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函》(以下简称《目录》)。在执行《目录》时,应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综〔2017〕2222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及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本单位行政机关履职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承担的,应当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二)《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二、对未纳入《目录》但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委编办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同时应及时调整修订《目录》。
三、请你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将《目录》在你厅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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