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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外专〔2016〕38号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最高学位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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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604/t20160425_912097.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外专〔2016〕38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外专〔2016〕38号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最高学位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最高学位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人外专〔2016〕3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门,省直、中直单位人事(外事)部门,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单〉等七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外专发〔2015〕173号)、《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办理服务指南〉(试行)和〈服务规范〉的通知》(闽人外专〔2016〕22号),我省新办来华工作许可及外专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最高学位证明。自该新规定实施以来,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有关省区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陆续向国家外专局以及省区市外专局反映了本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在办理最高学位证明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针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集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专家司于3月31日在全国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网络交流平台发布了《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政策问答》,对外国专家办理最高学位认证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专家最高学位认证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外专局《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政策问答》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外国专家最高学位认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自即日起执行:
  一、在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过渡阶段,以下四种最高学位证明认证视为同等有效:(一)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为真实有效的;(二)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明经由所在国公证机构认定为真实有效的;(三)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明经由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真实有效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我省的两个认证申请受理点咨询电话分别是0591-87679820(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0592-5396698(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四)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丢失的,应持申请人最高学位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校签注的成绩单复印件进行认证或公证。取得最高学历学位的学校需列入中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国外院校名录。
  二、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各地对高层次外国文教专家可以简化程序,减少需要提供的手续,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位的外国专家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证明的,可以由聘用单位出具推荐函,与学历学位认证和公证具有同等效力。
  各单位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过程中如遇到其它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我们。
  我局联系人:李郁青,电话:0591-87715852;我局窗口联系电话:0591-87712625;传真:0591-878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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